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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幫助交易人規避隔夜風險,降低海外股市、期貨市場浮動對資金成本帶來的影響,進而促進資金釋放效能與應用,台灣期貨交易所參酌多國作法後,決定自2008年12月17日起,正式調整14項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結算方式,以最後交易日為到期契約最後結算日,當日交易收盤前30分鐘內標的指數之平均價為最後結算價。同時將收盤時間由下午1時45分提早至1時30分,而未到期契約,則仍維持於下午1時45分收盤。
期交所表示,過去最後結算日訂在最後交易日之次一個交易營業日(T+1日),新規定則將最後結算日改在最後交易日(T日),交易人需在最後交易日當天進行最後結算。舉例而言,過去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通常為每月第三個星期三,結算日則為每月第三個星期四,新規定上路後,交易日與結算日皆訂在每月第三個星期三;至於最後結算價部分,過去是以最後交易日次一營業日早盤15分鐘內標的指數之平均價為準,規定修訂後,最後結算價改為最後交易日收盤前30分鐘內的標的指數之平均價為準,最後結算價於當日下午1時40分公布。
適用新規定的14項期貨及選擇權包括台股期貨、小型台指期貨、台指選擇權、電子期貨及選擇權、金融期貨及選擇權、非金電期貨及選擇權、櫃買期貨及選擇權、台灣50指數期貨、MSCI台指期貨及選擇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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